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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章,壮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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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人主之所以禁使者,赏罚也。

  赏随功,罚随罪。故论功察罪,不可不审也。夫赏高罚下,而上无必知其道也,与无道同也。

  凡知道者,势、数也。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;不恃其信,而恃其数。今夫飞蓬遇飘风而行千里,乘风之势也;探渊者知千仞之深,县绳之数也。

  故托其势者,虽远必至;守其数者,虽深必得。今夫幽夜,山陵之大而离娄不见;清朝日?,则上别飞鸟,下察秋豪。故目之见也,托日之势也。得势之至,不参官而洁,陈数而物当。

  今恃多官众吏,官立丞、监。夫置丞立监者,且以禁人之为利也。而丞、监亦欲为利,则何以相禁?故恃丞、监而治者,仅存之治也。通数者不然也。别其势,难其道,故曰:其势难匿者,虽跖不为非焉。故先王贵势。

  或曰:“人主执虚后以应,则物应稽验,稽验则奸得。”臣以为不然。夫吏专制决事**里之外,十二月而计书以定。

  事以一岁别计,而主以一听,见所疑焉,不可蔽,员不足。夫物至则目不得不见;言薄,则耳不得不闻。故物至则变,言至则论。故治国之制,民不得避罪,如目不能以所见遁心。

  今乱国不然,恃多官众吏。吏虽众,事同体一也。夫事同体一者,相监不可。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,先王所以为保也。故至治,夫妻、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,而不害于亲,民人不能相为隐。上与吏也,事合而利异者也。

  今夫驺、虞,以相监不可,事合而利同者也。若使马焉能言,则驺、虞无所逃其恶矣,利同也。利合而恶同者,父不能以问子,君不能以问臣。

  吏之与吏,利合而恶同也。夫事合而利异者,先王之所以为端也。民之蔽主,而不害于盖,贤者不能益,不肖者不能损。故遗贤去智,治之数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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